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1民初4685号
原告: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营。
被告:沈阳市第三十中学。
法定代表人:关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