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50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都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农科院19号平方。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37771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都润科技有限公司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都润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184执506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于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19年10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互联网络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都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北京都润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2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薛店镇世纪大道土地五宗,位于薛店镇京广铁路西侧不动产八处,该五宗土地、八处不动产均已查封(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六、实地到登记的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居住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踪。
七、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1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庆铃牌大型货车7辆,经查车辆均处于多轮查封状态,暂无法处置。
八、由于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了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九、由于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拟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十、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都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北京都润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北京都润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递交或未递交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