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3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上地四街26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71870208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东莞市典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1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MWC05U。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2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2月17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199700元,受理费15117.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548元,合计1229365.3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核查情况如下:
(一)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开设有账户,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经查无余额可供扣划。
(二)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核实,被执行人东莞市典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现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