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8430号
申请人:深圳市电元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电元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18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 214 369.04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深圳市电元吉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 214
369.0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