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1820号 原告: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02087Q,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中路26号4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Q05H47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西河沿51号A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5元,本院减半收取16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