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1820号
原告: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02087Q,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中路26号4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Q05H47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西河沿51号A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5元,本院减半收取16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