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6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西路4号院2号楼4层418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中路26号4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中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