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7889号 原告: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经纬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24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经纬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支付赔偿金。经纬公司所在园区原为经纬科技园,由其公司直接负责管理运营,因此设置有值班电工岗位,***在经纬公司担任该岗位工作。2021年3月,经纬科技园启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改造,升级为中科经纬智能制造产业园。自2021年8月1日起,由北京中科新恒创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负责园区物业管理运营,对园区及相关企业保安、消防、保洁、配电室设备及所属人员统一进行管理,经纬公司不再具有园区经营管理权,因此也不再具备设置值班电工岗位的客观条件。因园区运营管理权调整事宜,为保障***等原值班电工的权益,其公司与中科公司协商,由中科公司对***等进行代管,仍保留经纬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中科公司负责对***进行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经纬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021年7月30日,经纬公司召开“电工人员委托代管及工作交接会议”,于2021年8月2日发出《关于园区物业管理权调整的通知》,告知***园区物业管理权调整事宜,并告知其向中科公司办理报到手续。***于2021年8月15日向中科公司报到。2022年3月8日,经纬公司收到中科公司通知,中科公司告知***2021年度年终考核成绩较低,未达到委托代管时确定的考核标准,决定结束对***的代管。因园区经营管理权的调整,现仅中科公司设置有电工岗位,经纬公司不再具备设置电工岗位的客观条件,经纬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经纬公司也曾尝试协调各方,调整相关劳动合同的具体实施细节,但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与协商,各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经纬公司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因此,经纬公司不存在***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向其支付赔偿金。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经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6年6月29日入职经纬公司任配电室值班电工岗位。2022年3月14日,经纬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202元。 2021年8月2日,经纬公司发布《关于园区物业管理权调整的通知》,载明:因经纬科技园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城市更新产业升级为中科经纬产业园,中科公司享有园区物业管理运营权。因此,自2021年8月1日起,园区物业的管理及相关服务移交至中科公司,由中科公司具体负责保安、消防、保洁、配电室设备及所属人员的管理。前述管理调整不影响经纬公司与相关人员的劳动关系,相关人员的薪酬待遇、绩效计算及工作安排等均保持不变。该通知盖有经纬公司公章。 2021年9月23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下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更新产业升级方案批复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股份公司)、经纬公司、中科公司:你单位《城市更新产业升级项目申请书》已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依照《中科经纬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城市更新升级方案》实施城市更新产业升级项目。《意见书》所附《城市更新产业升级项目确认表(中科经纬智能制造产业园)》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为经纬股份公司、经纬公司,园区运营方为中科公司;项目更新方式为由中科公司作为园区运营主体。 2022年3月8日,中科公司向经纬公司出具通知,载明:贵司在我司委托代管的值班电工***、***,2021年度年终考核成绩较低,均未达到贵司与我司议定的考核标准。经与贵司沟通,现决定结束对***、***的工作代管。 2022年3月15日,经纬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经纬公司所在的经纬科技园经亦庄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城市更新升级为中科经纬产业园,由中科公司负责园区物业管理运营,对保安、消防、保洁、配电室设备统一进行管理。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现通知于2022年3月14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该通知书盖有经纬公司公章,被通知人处有***签名。 2022年3月19日,***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经纬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24元。2022年7月27日,开发区劳裁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1700号裁决书,裁决经纬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24元。***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经纬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仲裁裁决书经查部分记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城市更新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京技管[2020]22号的通知显示:为持续优化亦庄新城土地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企业快速健康成长,进一步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城市更新方式包括产业升级、转型为产业园区、政府收购和回购。经纬公司选择的是转型为产业园区完成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并由中科公司作为园区运营的主体,将所有的保安、消防、保洁、配电室设备及所属人员的管理归于中科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经纬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一致,其公司并未以绩效考核成绩较低,未达考核标准为由解除。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2021年8月1日前***的岗位由其公司管理,后***所工作的产业园经行政政策要求升级,为了响应政策,其公司自2021年8月1日起将***所在岗位交由中科公司管理,但***仍和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不变,中科公司对***仅行使代位管理权。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是指其公司没有***的岗位了,其公司也没有管理权限了,其公司已就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与***当面进行了协商,但未协商一致。为此提交: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更新产业升级方案批复意见书》;2.《关于园区物业管理权调整的通知》;3.中科公司《通知》;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中科公司《说明》。***认可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没见到过该《通知》,被代管时中科公司和经纬公司未告知其需要参加考核;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收到了该通知书,签名是其本人书写;不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经纬公司未向其出示过该《说明》。 ***主张其自2021年8月1日起仍在原工作地点从事配电室值班电工岗位。经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与***协商,其公司在2022年3月14日直接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其签字,为此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纬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证据,经纬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经纬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公司与***对前述情形有过协商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同时其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本院认定经纬公司确系违法解除,其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424元; 二、驳回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