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1行审2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7层736室。 法定代表***。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履行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02020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