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1行审2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7层736室。
法定代表***。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履行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02020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