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四川极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196号 原告:四川极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正大街99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7层73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极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方宏信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极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极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