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469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1幢10层A1004、A1005室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被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工资180000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3.被告支付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2元;4.被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报销款47542.4元。
2020年6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1078号裁决书,裁决:1. 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152 634.08元;2.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6 551.72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02民初24691号。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亦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02民初23026号;双方均针对同一裁决结果,鉴于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立案在先,故***的诉讼请求并入(2020)京0102民初23026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2民初2302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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