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23033号 原告:***,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20日,原告***以被告北京威远图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图易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工资252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6560元;3、支付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未休年假工资25747.13元;4、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报销款15740.92元;5、支付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8000元。2020年6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1081号裁决书,裁决:威远图易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工资85217.39元;威远图易公司支付***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1933.31元;威远图易公司支付***2018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3172.48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被告威远图易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0年7月23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02民初23025号;原告***亦不服该裁决结果,于2020年7月23日诉至本院,案号为(2020)京0102民初23033号。双方均针对同一裁决结果,鉴于被告威远图易公司立案在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入(2020)京0102民初23025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2民初230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