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神州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银信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9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信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神州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信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神州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4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银信博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140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并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依法采取了档案查封手续,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案执行标的为49474.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额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聪 打印:***对:**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