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0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燕山粉精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提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燕山粉精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吉0303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欠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
2、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财付通、支付宝、工商局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
3、本院到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没有登记信息。
4、经法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已经全部被查封。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