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特莱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莱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71行初433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社,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英特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第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北京英特莱科技有限公司称因搜集证据不足,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芳 代理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