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0072号
原告:**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5号1幢五层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原告原告**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