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1787号
原告:**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豪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豪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