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鑫达钻采配件门市部,住所地沁水县***。
经营者:**,该门市部业主。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黑河市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鑫达钻采配件门市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沁水县***鑫达钻采配件门市部、**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2月9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3月1日,本院依法决定对本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沁水县***鑫达钻采配件门市部、**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