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521执恢1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黑河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5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