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39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诉前调确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申请人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京0106民诉前调1222号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调解协议确定:一、***于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前一次性给付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若***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支付给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视同于履约还款全部到期,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三、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2月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共16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4年2月8日止。 4.本院于2023年2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二年,至2025年2月5日止。 本院于2023年2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二年,至2025年2月6日止。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诉前调确87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