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12278号
原告:北京惠源三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1号楼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复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经济开发区全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龙海,董事长。
在审理原告北京惠源三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复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惠源三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照原告北京惠源三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雪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