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8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奎文区大***人生健康**活馆,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经营者:***,女,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高新区松韵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经营者:***,女,195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中关村生命科学园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奎文区大***人生健康**活馆、潍坊高新区松韵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上诉人奎文区大***人生健康**活馆负担1002元,由上诉人高新区松韵日用品咨询服务中心负担1001元,由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