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50847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广电花园5栋7楼52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