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0212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美一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凉水河路1号院2层209。
法定代表人:***,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一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美一昌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美一昌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一昌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