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5358号
原告:北京思诺创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辛力屯村北西路6号B区6110房间。
法定代表人:**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思诺创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院01号楼4-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思诺创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思诺创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思诺创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