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财保475号
申请人: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文治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院1号楼4-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0000元。申请人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0000元。(账号:×××;户名: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东路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阚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