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诚某某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6347号
本院于二○二一年六月六日对原告北京时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诚**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京0115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判决第八页“**公司未向时远公司开具质保金对应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应补正为“时远公司未向**公司开具质保金对应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