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804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自编1栋、自编2栋、自编3栋、自编4栋、自编5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诚泽宇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
在审理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诚泽宇能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