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延安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8790号
原告:延安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K19K1Q)。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盛泽盛泽嘉苑3号楼1单元503室。
法定代表人:苏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晔,陕西稼轩(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52302643D)。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卜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8450元,实际由原告延安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兵兵
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
人民陪审员  李亚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