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现住安徽省***,公民身份号码:34252XXXX8********。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珅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5230264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海徐路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1807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珅娇和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浦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以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为由向二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而二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但是根据本案一、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上海浦联公司与汕头市建安装饰工程总公司、上海灶来建筑装潢工程队分别向上诉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在案涉工程中实际施工的事实,至于三被上诉人基于什么原因向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以及上诉人是否与哪些公司发生的施工合同关系,应当追加以上三公司以及上海灶来建筑装潢工程队、广东新潮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以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1元,全部退还给上诉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颖 书 记 员 赵 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