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5524号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新洲小镇B栋10-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遥遥,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卜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1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多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 勇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