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市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民初8875号 原告:宝鸡市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6483331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枣园风情街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6222100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5230264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宝鸡市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