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1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4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高全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本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失业补偿金等没有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恳请法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处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来人(车辆)来访记录表、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快递单、微信记录作为新的证据。被申请人蒂本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认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7年10月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已经完成;来人(车辆)来访记录表不认可真实性;其他证据不认可关联性。
被申请人蒂本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单位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在申请人被欺诈、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但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关于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被申请人蒂本斯公司向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2017年10月11日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11月21日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新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是被申请人蒂本斯公司过错所致,因此,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