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恢1878号 申请执行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8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86018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8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王  兆  军 审判员 钱  海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