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4民初第7763号
原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6元,减半收取2878元,由原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