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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1执40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京0101行审15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蒂本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7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行审15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史 锐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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