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2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2号兴得科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0712336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