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4935号
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9.31元,因原告深圳市华成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馨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