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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0196号
原告:***,女,生于1987年6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田麒麟(实习),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68年7月19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黄龙山北路**兴得科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07123362U。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百灵路**铁桥广场**写字楼第**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997534594。
负责人:卢德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阳光,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兴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敬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