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764号
原告:***,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软件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院软件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国家政策给原告补偿为19.121平米的房屋,房屋估值预计为210.331万元。(19.121平方米*11万元=210.33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是中科院软件所的一名副教授。一九八三年左右在该所工作期间,单位分配原告位于北京市X楼,该房屋房本面积为54平方米,按照政策去除阳台面积的一半后为52平方米。根据二零零四年中科院软件所文件(软件所职工住房调购原则),***处于副教授级别,应分配住房面积为90平方,但实际分配地上面积52平方米。根据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中科院软件所文件规定(软件所职工住房调购原则),职工总计面积差额若小于12平方米,单位给职工解决经费补贴,若差额面积大于12平方米,单位给职工解决住房面积补差,原告的住房面积差额足够超过12平方米,应该给予住房面积补差。当时差***38平方米的面积,应当给予住房面积补差,另外分配***38平方米的房屋。二零一零年单位分配原告地下室补偿面积约26.97平方米,按政策地下室面积只能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合计总面积18.879平方米,扣除以上两次所分配面积后,单位还应再分配19.121平方米的房屋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退休前系中科院软件所的正式职工,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人事关系,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中第三条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要求中科院软件所按照国家政策给其补偿为19.121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估值预计为210.331万元,上述问题属于因单位住房分配产生的争议,并不属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人事争议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