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初495号 原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第三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实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奕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