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初495号
原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第三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实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奕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