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恢5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保险街。
法定代表人:冮训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A座6楼。
法定代表人:王在福,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4组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中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恢54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秦 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