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民终10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中科院研究所返还违法收取的资源占用费(违约金)9.75万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中科院研究所承认9.75万元是违约金,一审法院也认定9.75万元是违约金,双方之间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对于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没有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2.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3条,用人单位主张户口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3.中科院研究所利用我办理离职手续的时机强行索要9.75万元违约金,我支付该笔款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被迫的,中科院研究所构成乘人之危,所以中科院研究所应当返还9.75万元。
中科院研究所辩称,***与我单位形成的是人事聘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本案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该条允许双方对于解除聘用合同作出另行约定。我单位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在收取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胁迫的情形发生。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科院研究所将收取的资源占用费(违约金)9.75万元返还给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7月11日入职中科院研究所,双方建立人事关系,签订聘用合同,中科院研究所是甲方,***是乙方,其中聘用合同第十条约定:2、甲方首次为乙方解决北京市户口,乙方以干部身份进入甲方,乙方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聘用合同期限未满,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或调离。否则乙方需按违反合同赔偿甲方资源占用经济赔偿金,具体标准为:30000元/年,按未满的聘用合同期限累计赔偿(赔偿计算到月)。***在职期间为干部身份。***于2019年2月2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2019年4月8日,中科院研究所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以及***未满的聘用合同期限收取***9.75万元的资源占用费。***与中科院研究所的人事关系于2019年4月11日正式解除。
***主张,中科院研究所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资源占用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中科院研究所应当返还其已经收取的资源占用费。
***以要求中科院研究所返还收取的资源占用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19]第8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资源占用费,中科院研究所与***在《软件研究所聘用合同》第十条规定:2、甲方首次为乙方解决北京市户口,乙方以干部身份进入甲方,乙方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聘用合同期限未满,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或调离。否则乙方需按违反合同赔偿甲方资源占用经济赔偿金,具体标准为:30000元/年,按未满的聘用合同期限累计赔偿(赔偿计算到月)。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现***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向中科院研究所支付违约金9.75万元,对***请求中科院研究所返还收取的资源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关于单方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关系,***是否应当根据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中科院研究所与***签订的《软件研究所聘用合同》第十条关于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资源占用经济赔偿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所持《软件研究所聘用合同》第十条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应为无效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上诉主张中科院研究所胁迫其交纳资源占用赔偿金,但因中科院研究所依据《软件研究所聘用合同》有权向***主张资源占用赔偿金,亦无证据显示中科院研究所存在威胁、逼迫的行为致使***陷入恐惧,故对于***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刘 婷
审 判 员 金 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