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3民初393号之一
原告: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融谷6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维国,男,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机械清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项目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机械清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20)吉0203民初393号、(2020)吉0203民初394号、(2020)吉0203民初395号、(2020)吉0203民初396号,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审理。2020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0)吉0203民初39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0年12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作出(2020)吉0203民初394号、(2020)吉0203民初395号、(2020)吉0203民初396号民事裁定,将此三件案件并入本院(2020)吉0203民初393号案件审理。原告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99元,减半收取80,849.5元,由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安 巍
审判员 邢亚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孟 竹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