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机械清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3民初394号
原告: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维国,男,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机械清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项目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机械清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吉0203民初393号、395号、396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合并审理,故将本案并入(2020)吉0203民初393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吉0203民初39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果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