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1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清洗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清洗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3民初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大凤太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2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