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6执59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51593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7层170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240890),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6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及《付款协议书》无效;二、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房款一百三十二万元;三、驳回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8,224元,由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2,053元(已交纳),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负担16,1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11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案件统查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花乡世界名园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办公。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59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