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27701号
原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委托代理人严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而新(北京)信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勤。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退回17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方 永 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迪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