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运中执字第23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精冶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运中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宾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