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薛秋湖与北京五洲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4355号
原告:薛秋湖,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军,总经理。
被告:张元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焦华春,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五洲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城丽宫国际宾馆龙城温德姆酒店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传兵,执行董事。
原告薛秋湖与被告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元军、焦华春、北京五洲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薛秋湖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秋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秋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薛秋湖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