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78号
申请人:薛秋湖,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元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焦华春,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薛秋湖与被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元军、焦华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薛秋湖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元军、焦华春名下银行存款9 340 000元或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元军、焦华春名下的等额财产。2020年1月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薛秋湖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元军、焦华春名下银行存款9 340
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关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元军、焦华春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峥艳